由於前陣子出現幾起惡意擋住救護車的案例,所以這起「疑似」在高速公路上擋住救護車的事件立刻就又引起大家的注目。可是在看過行車記錄器的畫面之後,我對於這位救護車駕駛的「指控」有點不同的意見。我覺得看似「擋道」的駕駛並沒有錯,反而是救護車駕駛的開車方式未免太過危險了一點。
事件緣起:救護車遭擋 檢:無惡意不讓(頻果日報2012.07.17)
我的投書:救護車 別未救人先肇事(聯合報2012.07.18)
【周漢強/教師(台中市)】
一則救護車在高速公路上疑似被擋道的新聞,引起社會關注。在公布救護車行車記錄器影像後,發現這幾輛車並非惡意要阻擋救護車,但真正令人捏一把冷汗的,反而是救護車駕駛的開車方式。包括高速駕駛(時速一百八十公里)、逼車、閃大燈、以及迅速變換車道導致車身搖晃差點翻覆。
高速公路上車速快,應變時間短,若非真正緊急事件,我從來不會匆忙地變換車道,以免後車追撞或是發生其他意外。在這個事件中,當救護車高速追上一輛紅車,按喇叭閃大燈的同時,紅車右側車道還有另外一部車而無法立即閃避,如果換做是我,一時慌亂手腳並不意外。我認為紅車駕駛往左靠的反應是正確的。
但是救護車的開車方式,卻極危險。每輛車都高速行駛,以如此快的速度超越其他車輛,還逼車閃大燈,如果任何駕駛因為心慌而亂了手腳,造成的意外肯定更難以收拾。我們相信救護車駕駛的初衷是拯救人命,可是不能以犧牲其他人的生命為條件。
平常我遇到救護車的機會不算少,絕大部分救護車都有同時注意其他人的安全,通過紅燈的路口時,也會減速,避免製造新的意外。希望這次事件中的救護車司機,還是要以自身與其他用路人的安全為優先,否則遇到無法預料的意外時,恐怕救人不成,反而害人害己了。
【2012-07-18/聯合報/A15版/民意論壇】
投書原文:要救命,但是不能拿命去換!
一則救護車在高速公路上疑似被其他車輛擋道,導致傷者在到院前一刻斷氣的新聞,立刻引起社會的關注。在公佈救護車行車記錄器的影像之後,發現這幾輛車其實並非「惡意」要阻擋救護車,但真正令人捏一把冷汗的,反而是救護車駕駛的開車方式。包括高速駕駛(時速180公里)、逼車、閃大燈、以及迅速變換車道導致車身搖晃差一點翻覆。最後雖然沒能救回傷者,但救護車能夠平安抵達醫院,就已經是非常高超的駕駛技術了。
因為工作的需要,我時常開車在高速公路上南來北往。高速公路上的車速快,應變時間短,若非真正遇到極為緊急的事件,我從來不會匆忙地變換車道,以免後車追撞或是發生其他意外。在這個事件的行車記錄器影片中,當救護車高速追上一輛紅車,按喇叭閃大燈的同時,紅車右側車道還有另外一部車而無法立即閃避,如果此時換做是我,一時慌亂手腳並不意外。
數秒鐘後,右側車輛離開,有人怪說紅車為何不變換到右側讓路,卻反而把車往左靠,要救護車從右側超車,我認為這個駕駛的反應是正確的。第一,救護車在後方緊貼並且閃大燈,而我的車速又已經減慢,如果要在此時變換到中間車道,我很難判斷中間車道後面會不會有車追撞。更何況我還要預防救護車會隨時往右變換車道的可能,所以往左讓開已經是當時最安全的讓車方式了。
但是換個角度來看,救護車駕駛的開車方式,卻是危險到了極點,在每輛車都高速行駛的高速公路上頭,以如此快的速度超越其他車輛,還逼車閃大燈,如果任何一位駕駛因為心慌而亂了手腳,造成的意外肯定更大、更難以收拾。我們相信救護車駕駛的初衷是拯救人命,可是這個目的並不能以犧牲其他人的生命為條件來達到。
其實,平常我會遇到救護車的機會並不算少,但是絕大部分的救護車司機開車方式都有同時注意其他人的安全。在通過紅燈的路口時,救護車也都會減速,避免製造新的意外與交通事故。希望這次事件中的救護車司機未來還是要以自身的安全與其他用路人的安全為優先,否則不論駕駛技術再高超,遇到無法預料的意外時,恐怕就害人害己,後悔莫及了。
事件緣起:救護車遭擋 檢:無惡意不讓(頻果日報2012.07.17)
【楊永盛、吳傑沐╱苗栗報導】針對苗栗救護車載男童轉院就醫疑遭三車擋道事件,苗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林李嘉昨說,承辦檢察官姜永浩仔細勘驗救護車行車記錄器,認定因車流量過大,所有車輛均屬正常行駛,並未發現有車輛故意阻擋救護車,可能司機救人心急「感受不同」,而肇事駕駛黃建福(二十七歲),檢方依過失致死罪嫌裁定五萬元交保。
司機事後封口
國道三號後龍南下路段前晚發生一死七傷追撞事故,搭父親開的車被追撞重傷的男童陳光輝(十二歲),因嚴重內出血,前夜九時許由苗栗醫院特約救護車梁姓司機和兩名護士,轉送台中梧棲童綜合醫院仍不治,救護車司機前夜原向媒體投訴,指稱二、三部轎車未禮讓,導致行程延誤,但他事後封口。
檢警昨下午勘驗救護車行車記錄器,發現有三部行駛內線車道轎車疑似未禮讓,第一部藍色轎車經救護車廣播車號才緩緩駛離,第二部紅色BMW轎車,可能認為中間車道淨空而沒有及時禮讓,第三部紅色馬自達轎車見救護車逼近,車子有往左禮讓跡象,檢警認為三車駕駛可能緊張,未及時禮讓,無惡意阻擋救護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