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去跟Benq換回了一台沒有亮點的小電視,最後我願意退讓一步,同意未來一年還是沒有亮點保固,是因為Benq寧可退錢也不願意保固這部分。但是既然廠商都願意退錢(解除契約),也算是對消費者一種正面的回應。加上我也還蠻喜歡這台小電視(而且便宜),就同意用換貨的方式結束這次的紛爭。不過最後Benq還是想耍點小手段,要我簽「保密協定」,被我當場拒絕了。我說Benq發給我的公文是有附件給消保會的,當時公文上Benq同意的處理方式可沒有這一項但書,而且我「已經」到處宣傳這件事了。結果Benq的小姐不但繼續硬拗說公文雖然沒寫,並不表示就不能增加但書,而且居然還要求我刪除我在網路上發表的內容。
最後我說你的保密條款中規定「不得向媒體或網站或第三方公開」,可是這個案件是經過消保會介入處理的,你連處理方式都已經有公文給消保會,表示早就不止第三方、第四方知道這件事。難道未來你們也同樣可以要求消保會「保密」這件事嗎?不可能吧!總之我不可能答應保密條款的態度相當堅決,畢竟當初要爭取這個案子,就是要把我的情形提供給大家做個案例,而不是要去換那一台電視(而且我早就想好要在部落格寫「完結篇」了說)。最後Benq的小姐在跟公司法務討論過後,決定刪掉這項保密條款,我才同意簽字。
總而言之,未來各位如果在買液晶螢幕商品的時候,如果不能爭取到「可以事先檢查亮暗點」的機會,那麼大致參考ISO的標準,約百萬分之二到百萬分之五以下的亮暗點個數應該屬於合理,而且各家液晶螢幕廠商也大都有在網站上公告各自的「瑕疵標準」,這些廠商所自定的標準與ISO標準也都相差無幾,還算公允。(詳細說明請參閱「液晶螢幕的亮暗點國際標準ISO 13406-2」一文)
但是對消費者權利影響最大的應該是「小型」的液晶螢幕商品,例如手機或掌上型液晶電視。如果依照ISO的標準,這些小型的液晶顯示器根本「一個亮點都不可以有」,可是絕大多數的廠商都會裝死耍賴。從網路上不難查到和我有類似遭遇的網友,也都是經過申訴消保會這一關之後,廠商就會低頭處理。由此可見,這類小型液晶螢幕商品有亮點不算瑕疵的說法,是根本站不住腳的。
目前3C商品的利潤不高是事實,像Benq的毛利率大概只有10%左右。最近還有新聞說,蘋果賣一台iphone,可以賺到售價中的55%,鴻海代工則只賺到其中的5%(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jun/8/today-e3.htm)。但這並不表示我們就必須接受「不合理的瑕疵標準」,所以我才去把ISO標準找出來,也希望未來政府願意訂出一個國家標準,讓大家有個一致的標準。順帶一提,上次我寫信到市長信箱,法規會最後毫不意外地回了我一封不痛不癢的官樣文章(附在最下面)。也許過幾天我可以更賤一點,再寫一封去問他們處理現況如何,哈!
本系列的所有文章:
- 2010-06-02 BENQ對於液晶小電視有亮點的第一次正式回覆
- 2010-05-23 液晶螢幕的亮暗點國際標準ISO 13406-2
- 2010-05-22 液晶螢幕的亮點有沒有保固,不要被廠商唬了!
- 2010-04-29 向BENQ爭取螢幕亮點瑕疵的保固!(液晶螢幕有亮點,還是製造技術上無法克服的困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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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長信箱回函
受理機關:
(Handled by) 法規委員會
回覆機關:
(Response from) 法規委員會
回覆日期:
(Response Date) 2010/6/10
發文字號:
(Issued Number) 99.06.10北市法保字第09931763800號
處理情形:
(Case Status) 親愛的市民您好:
關於您所問的問題回覆如下:
親愛的周先生您好:
有關您來信反映廠商自行認定部分瑕疵狀況必須額外註明才予以保固,致衍生消費爭議之問題,市長非常重視,已交由法規會處理,謹為您說明如下:
一、關於您與明基電通股份有限公司間之消費爭議申訴案,本府前以99年3月10日北市法保字第09930703810號函請本市商業處處理;嗣因未獲妥處,而由本府消費者保護官於99年5月21日邀集兩造召開協商會,會中並達成其他協議;以上先予敘明。
二、又您來信所述商品標準等事宜,本會將轉請中央關於商品標準之主管機關及本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業處研究,且將您的建議列入消費者保護宣導推廣事項,感謝您對消費議題之關心。
三、如尚有其他消費疑問,您可電話直撥「1950」或02-27256169消費者服務專線,洽詢服務人員,敬祝順心愉快。
四、承辦人:簡駿穎,電話:外縣市02-27208889轉132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主任委員 葉慶元 敬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