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收到BENQ的回覆(如下圖),簡單來說就是他們同意換一台新的給我或是退錢,但因為保證書上「未註明『有亮點保固』,所以他們仍將不保固亮點」。於是我寄了一封信(如本文後所附)到台北市政府的市長信箱,詢問政府關於廠商這種「保證書沒寫就不保固」的邏輯是否合法、合理,同時也順便表達了一下我的看法。
前情提要:
1.我買的BENQ液晶小電視有亮點,但BENQ認為這種瑕疵他們不保固,所以不願意換新的給我,於是我申訴消保會。(向BENQ爭取螢幕亮點瑕疵的保固!)
2.消保官召開第一次調解會,我要求廠商依照保證書內容,換新並保固(包括亮點)。(液晶螢幕的亮點有沒有保固,不要被廠商唬了!)
3.由於一再有網友聲稱「有亮點是正常」,於是我去查了ISO的國際標準,究竟液晶螢幕可容忍的亮點數量之「合理值」,並比較了各家廠商各自的規定。(液晶螢幕的亮暗點國際標準ISO 13406-2)
總結過去這段時日所做的功課,小結一下目前的結論:
1.廠商以「未註明亮點保固則無亮點保固」的邏輯屬於資訊不對等,廠商應註明「本機『無』亮點保固」較為合理;
2.各家廠商目前對「電腦液晶螢幕」的亮點瑕疵規範與國際標準其實相差不多,但此一規範似乎只公布在網路上?應更進一步明列於保證書上;
3.液晶電視若比照電腦液晶螢幕的標準,則480p的機種約78萬像素,1080p的機種約為兩百萬像素,均可比照液晶螢幕百萬分之二到百萬分之五的數量計算亮點容忍標準,但廠商在液晶電視的相關規定上卻大多沒提這件事(意即有亮點就算消費者倒楣?!);
4.依照上述標準,小型液晶商品(手機、小電視、數位相框等),根本一個亮點都不應該有,但廠商卻常常以「目前技術無法做到完全無亮點」搪塞。
因此我利用了BENQ的回覆,希望政府正視這個問題,該教育消費者的地方就教育消費者,但該對廠商要求的地方也要要求廠商。
以下是我寄到台北市政府市長信箱的內容:
廠商自行認定部分瑕疵狀況必須額外註明才予以保固
以下案件已經由台北市政府消保會申訴程序處理中,但該程序單純為處理消費者與廠商間之協調工作,無助於釐清廠商之作法是否合法、合理。因此本人將此案件另外投書市長信箱,希望相關權責單位做出解釋,以界定廠商之行為與解釋是否合宜。
本人日前購買明基液晶小電視產品,發現其螢幕上有俗稱「亮點」之故障瑕疵,因此於七日內要求廠商予以退換無瑕疵商品。但廠商卻以「保證書上若未特別註明亮點保固,則亮點不在其保固範圍內」,拒絕更換商品。在本人申訴北市消保會後,明基始同意更換新品「一次」,但仍強調本商品之保證書未註明亮點保固,因此未來仍不會保固亮點之瑕疵(附件一)。
本人對於廠商的說法有以下疑問:
一、 廠商是否可以自行解釋,關於某種特定瑕疵(例如亮點),如果未註明保固,就表示沒有保固?消費者該如何事先判斷,哪些瑕疵是屬於未註明即不保固的範圍?
二、 廠商強調目前液晶面板仍無法做到「完全無亮點」,但廠商卻自行擴大解釋為「任何亮點狀況均不保固」,是否合理?究竟有多少亮點屬於合理範圍,目前各家廠商均各說各話,政府是否有統一之標準?
三、 如果正如廠商所言,「目前業界均如此認定」,未註明亮點保固之機種,亮點現象則不在保固範圍。是否表示目前業界均未充分揭露「此一商品可能有亮點,且亮點不在保固範圍內」之事實?
四、 政府是否應該強制廠商揭露上述事實,並由主管機關明定液晶螢幕可容忍亮點瑕疵之數目作為標準,而非任由廠商自行規範。
本人隨信附上廠商回覆函件(附件一)以及該商品保證書(附件二)做為參考。除此之外,本人亦整理了部分廠商針對電腦液晶螢幕亮點保固規定與國際ISO標準之資訊(http://mynotes.org/hcc/blog/2010/05/23/4508.html),建議政府單位應訂定一統一標準,並強制廠商揭露相關事實,而非事後以「未註明則表示沒有」來欺壓消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