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規模的概念最早是由C. F. Richter在1935年提出來,他根據南加州地區,地震初達P波被12-Hz Wood-Anderson地震儀所記錄下最大震幅,經過特定對數規模的量度,估算地震的大小,我們稱為芮氏規摸(Richter Scale)。這個方法後來被推廣到全球的觀測,以及除了P波之外的S波和表面波地震規模測量的方式。
相對於地震規模是根據地震波的震幅量測作對數的計算,地震強度(intensity)則是以地表震動程度為依據,通常可以反應出地表受災程度的高低。
上式中A是地震波的最大震幅(單位為10-6m),T是地震波的週期(單位為秒),q是一個修正震幅會隨著震央距(Δ)及震源深度(h)而遞減的函數,a是修正地震儀、地震位址及地表特性的一個參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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