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補償 救得了白海豚?

為了興建八輕,政府打算把濁水溪口的濕地–白海豚的覓食地點賣給財團,於是有環保團體發起認股買下這片地的活動(http://et.e-info.org.tw/node/119)。雖然政府偏向財團的立場相當清楚,但還是有一群不死心的人在努力著。期間環保署丟出了一個「生態補償」的觀念,似乎打算用另一塊地來換這塊地,並強調這是國外「行之有年」的作法(附在本文最後)。其實所謂的「生態補償」,是有非常深刻的意涵在裡面,絕對不是隨便拿一塊地就來換一塊地而已。因為Vicky先前就曾經花很大的功夫做過生態補償辦法的理論跟實務探討,所以就請他寫了下面這篇文章,簡單說明生態補償的真正意義。

生態補償 救得了白海豚?

【聯合報╱黃屏綸/科技政策研究與資訊中心助理研究員(北縣永和)】

2010.07.08 02:54 am

為了保護濁水溪口的濕地生態與白海豚的家,由環保團體發起「認購」這塊美麗的海岸。

目前環保署提出所謂「生態補償機制」,就是當產業要開發一塊特定區域,會對生態環境造成無法彌補的傷害或改變時,就必須另外找一塊「生態價值」相當的區域來「補償」。這個概念的背後,卻有著容易被忽略的「前提」。

首先,生態功能必須納入「生態價值」的計算中,補償區域是否能夠提供相等的生態功能,是整個補償機制裡最重要的精神,絕對不是「來一塊地換一塊地」的簡單概念。

生態價值的計算必須經過「嚴格的規範」,由無數的科學家,就不同區域、不同生態系統,搭配一連串的實驗,才有可能建立具有可信度的「生態價值評估模型」,也才能進行生態價值的計算、與長期監測等後續工作,而這是一條很長的路。

其次,補償區域多半必須位在具有相同生態功能的生態系範圍內,以美國來說,大多數是以流域的概念來界定,亦即在A流域河口的濕地,不可用B流域河口的濕地來進行補償。尤其是牽涉到特殊物種的棲息環境時,生態系範圍甚至必須跨流域來思考。

第三,生態復育的風險必須納入制度設計中,因此美國有「補償銀行」的設立,其補償額度的核准,必須是部分已經達成生態價值評估的標準,才能進行補償。也就是說,必須先確定補償的地區能夠成為白海豚的棲地,才能用來補償。

如果我們破壞了白海豚的家,那就應該找到另一塊地,將它「預先」改造成能夠讓白海豚棲息,具有相同「生態價值」之後,才能拿來補償。而不是在破壞了白海豚棲地「之後」,才花錢去買一塊濕地來換;更不是在另一處做個「或許」可以讓白海豚改變棲地規劃就可以。

如果沒有事先進行生態復育、進行基礎科學調查、建立生態價值模型,便推動這個機制,或為某些開發案,量身打造適合的生態補償計算方式,最後會不會真的變成「花錢買環境破壞權」,那就是個「不能說的秘密」了!

回到濁水溪口這片美麗的濕地,白海豚的迴游長廊,如果真要套用「生態補償機制」,在任何規劃、復育,都還沒有具體成效之前,我們還不如繼續盡力為保護這片濕地而努力。

【2010/07/08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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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署:生態補償非用錢買破壞權 【聯合晚報╱記者劉開元/台北報導】2010.07.06 03:25 pm

針對環保署擬引進「生態補償制度」,遭致外界疑義。環保署上午澄清表示,國內實施環評制度十餘年來,各界屢屢主張將生態補償制度納入環評,且美國與荷蘭等國亦行之有年。為增進環評制度生態保育功能,環保署才進行制度研議。但環保署強調,「生態補償制度」要引進國內,仍待相關法令修訂、加強配套措施,才能落實。

環保署舉例,美國實施生態補償需考慮三大原則:迴避、減輕、補償,強調當開發行為可能破壞生物棲地時,必須先設法迴避,若無法迴避,須設法讓衝擊最小化,最後才實施生態補償制度。此制度絕非外界泛稱「用錢買環境破壞權」,是破除「荒地無用」的迷思,讓開發者也要承擔生態復育的責任。

【2010/07/06 聯合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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